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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法令解释 投票所设置非指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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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内政部长李逸洋今天说,内政部作为选罢法主管机关,作出选罢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的法令解释,希望直辖市、县市选委会不要曲解法律。他表示,投开票所的设置与管理事项,并非指领、圈、投等选举事务进行程序,立委选举中的投票程序由中选会主管。

明年立委选举并同两项全国性公投举行,中选会十一月十六日作出“分桌领票、一阶段圈投”决议,十八个泛蓝执政的直辖市及县市选委会认为,依照选罢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各级选委会拥有投开票所的设置及管理事项权责,坚持投票动线流程应采二阶段领投票,双方各执一词。

李逸洋下午在内政部召开记者会,一开始就强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主管机关是内政部,内政部所做出解释有法律上效力与拘束力,希望外界依法遵行。内政部将把对选罢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解释,发文给直辖市及各县市选委会,请他们不要再曲解法律。

他表示,投票所的领、圈、投票等流程安排,是“选举事务进行的程序”,简单来讲就是“投票程序”,这不是选罢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款所指的“投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

李逸洋强调,上述法令所指的“设置”,是指选择哪些场所可作为投开票所,像是机关、学校、或其它适当的公共场所;所指的“管理”,则是指让佩带证件者或依照选罢法规定的家属可进出投开票所。

他说,既然选罢法第七条规定立委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选举事务进行的程序就属中选会职掌,可指挥、监督直辖市及各县市选委会办理;中选会组织规程中也明定,选举事务的进行程序是中选会主管权责。

李逸洋指出,选罢法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及县市选委会是隶属于中选会,地方选委会就是中选会的分支机关,负责执行中选会主管的选举事务,须贯彻执行中选会所作成的一阶段投票决议,地方政府跟地方选委会没有关联。

他说,此案并非委办事项,也不是地方自治事项,地方选委会绝对无权就投票程序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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