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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协商民法草案共识:保证债务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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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三日电)立法院朝野今天最后一次协商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就“保证契约债务”达成负有限责任共识,不溯及既往,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坚持保证契约债务不得免除,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要求不仅全免且应全面回溯间取得平衡点,可望在本会期停会前提报院会二、三读。

司法委员会中午最后一次朝野协商颇具争议的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协商主持人、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基隆市)表示,金管会协商代表、参事曾国烈从头到尾坚持反对保证契约债务应免除,并指出保证契约债务规模约新台币十兆元,全免恐造成巨大冲击。

谢国梁指出,除曾国烈外,法务部代表、银行公会及朝野立委都认为继承人对保证契约债务不应负无限责任,遂达成有限责任共识。

依修正后的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新增“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等文字,意即若被继承人死后保证契约债务才到期,由于继承人无法事先抛弃继承,得以继承财产为限负清偿之责。

徐中雄(台中县)说,始终都认为保证契约债务受害人相当广大,不仅应全面免除,甚至需比照弱势继承人限定继承全面回溯;但考量本会期即将停会,且法案有“届期不连续”问题,为免继续协商致横生枝节,使得有共识的弱势继承人限定继承全面回溯都过不了,才同意先放行。

徐中雄表示,对协商共识不满意但可接受,不过仍为德不卒。他批评金管会为银行背书,诉求比银行公会还要严格,这根本不是人民的金管会,而是银行的金管会。

朝野协商也确定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等条文修正,皆依十一月十五日协商共识。

另外,有关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一条之一修正草案达成对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采限定继承,且全面回溯共识,今天协商时进一步确认。因此,弱势继承人限定继承并全面回溯、保证契约债务若债务人死后才到期采有限责任等,皆为此次修法重点。

此案仍待党团签字,若顺利,可望于本会期停会前提报院会二、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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