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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教师法 教师及教师会不得罢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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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五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为维护学生受教权和社会安定,新增教师及教师会不得采取罢教及其他阻碍教学正常运作或对抗的争议行为,违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修正草案也规定各级主管机关或学校不得因教师担任教师会职务或参与其相关活动,予以不聘任、解聘、减薪或其他不利处置,违者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将各级学校教师的资格与审定、聘任、权利义务、待遇、进修、评鉴、进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险、教师组织、申诉等事项予以规范,并有效处理不适任教师问题,强化教师劳动权益,且明确区分教师救济管道。修正草案获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重点包括:合理调整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评会组织,增订各主管机关、学校办理联合征选的法源依据,以及主管机关得径行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得聘任、停聘或不续聘教师的权责。

增订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鉴的依据,以及主管机关得实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进阶制度。

明订三级教师会的功能,维持现行全国教师会、地方教师会及学校教师会的分级,并分别规定其任务。

增订教师团体协约签订方式、协商主体、申请调解条件、调解人选定、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的处理方式、建立调解人名册等规定;并明定教师及教师会不得采取罢教,及其他阻碍教学正常运作或对抗的争议行为。

增订已届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规定应即退休年龄者,除符合此条例延长服务的规定者外,不得聘任为专任教师。

明定教师对主管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的措施,若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提起申诉。属教师团体协约所生争议者,不适用教师申诉规定;属行政处分者,应依诉愿法提起诉愿,不适用教师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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