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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教師法 教師及教師會不得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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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五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和社會安定,新增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違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修正草案也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職務或參與其相關活動,予以不聘任、解聘、減薪或其他不利處置,違者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表示,此次修法將各級學校教師的資格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評鑑、進階、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等事項予以規範,並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強化教師勞動權益,且明確區分教師救濟管道。修正草案獲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合理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組織,增訂各主管機關、學校辦理聯合徵選的法源依據,以及主管機關得逕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聘任、停聘或不續聘教師的權責。

增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的依據,以及主管機關得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進階制度。

明訂三級教師會的功能,維持現行全國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的分級,並分別規定其任務。

增訂教師團體協約簽訂方式、協商主體、申請調解條件、調解人選定、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的處理方式、建立調解人名冊等規定;並明定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

增訂已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應即退休年齡者,除符合此條例延長服務的規定者外,不得聘任為專任教師。

明定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若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屬教師團體協約所生爭議者,不適用教師申訴規定;屬行政處分者,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適用教師申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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