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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请辞党主席 宣布参选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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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十三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马英九遭起诉。他今天傍晚召开记者会,强调自己被起诉“痛心疾首”,虽尊重司法,但无法接受检察官的指控,他宣布辞去国民党主席一职,也会为自己清白奋战到底,同时参选二00八总统。

马英九被起诉的消息传出之后,国民党中央气氛凝重,党内会议不断,马英九也于傍晚面对媒体,强调他一向以清廉自许,尊重司法,但无法接受检察官的指控。他从事公职二十多年,使用特别费一切依政府法令规定,没有掩饰,他一定会为自己清白奋斗到底,一直到还他清白为止。

马英九说,他会信守承诺辞去党主席,同时宣布参选二00八总统。

国民党党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置主席一人,由全体党员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主席选举,应于任满当年应召开之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三个月前,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选举同时办理。党置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

主席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副主席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新当选主席于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就职,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时届满。

主席综理全党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常务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襄赞主席处理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当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并于三个月内按第一项规定选举新主席,补足原任所遗任期。补选之新主席应提名副主席若干人,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项规定之限制。

主席缺位而所遗任期不足一年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职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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