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诬告案”法庭审讯问答摘录 (一)

如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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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8日讯】继“7:20中使馆诬告案”之后,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再次走上法庭,在“10:23无准证集会诬告案”的审讯中为自己的人权辩护。自1月22日至2月13日连续半个多月的审讯过程,每天都是辨方与控方、辨方与法官之间的激烈辩论。六位法轮功学员身为被告,却一直将对方置于答辩地位。她们从证据漏洞、控状的法律依据、“集会”法案的立法本意、案例法、以及新加坡宪法多个层面证明此案无以立足,应当立即撤诉。

除围绕证据和供证辩论外,辨方还证明此案背后有高层插手。它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而是新加坡当局对法轮功的有意诬告。围绕这个焦点,辨方提出的相关问题是“传召申请”、“警察裁剪证据录像带的动机?”、“警察的行动为何违反操作程序?”,“警察为什么只针对法轮功?”等。法官对这类提问一路封杀,辨方则毫不退让,一路披荆斩棘寻找突围,法庭上常常是刀光剑影。

据大纪元报导,这次的案件本来是李光耀和新加坡当局在2006年7月一手挑起,开始时曾经动用官方媒体大事渲染,但事到临头他们却表现的十分惧怕,唯恐审讯中的真相泄露。他们先是安排了一个秘密审讯,在被告学员坚决抵制下被迫做出让步后,允许部分公众进入法庭旁听,却禁止官方媒体采访和报道。除《海峡时报》简单报道了判决结果外,整个官方媒体对此次审讯的过程全部保持沉默。

然而在结案10天之后新加坡《联合早报》却打破禁忌,突然没头没脑的丢出一篇题为“辩称人数少于5人 不能作为集会合法借口 法轮功女信徒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的无署名文章,为法官的判决理由做了一个表达:“法官指他们当时是在参与集会与否,要视意图而定,不能只是因为有人声称在现场的都是‘没有关联’的人,而且人数都少于五人,就可以摆脱禁止非法集会的法律的约束。( 《联合早报》2007年2月23日)”。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被告学员王宇一博士,她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5人参与’是‘集会’成立的最基本条件,在控方无法举证时,他们连这个也敢修改,说少于5人也成立。作为公民,我们还有什么法律保障?”。

“‘视意图而定’,谁来规定何种意图算作‘集会’,何种算做社交或商业活动?是警察,主控官,法官,报纸,李光耀,还是国会立法机构?还有,该何时定?是李岚清到访时,主控官理屈词穷时,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据时,还是国会修订法案时?” 。

本文从法庭记录中翻译整理了部分问答,读者在了解此案审讯的真相后,自己会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

1.警方当天的监控行动是否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

警方为此案提供的两名证人为摄影师Mr. Manoharan和高级调查官黄耀宗,证据是摄影师当天在现场摄制的录像带,黄耀宗是此案的负责人。事发当天为星期天,黄耀宗并没有出勤,但警署却绕过值班警察,将指令直接下达给他。

1.1 尤欣:你接到的指示是“拍摄法轮功”还是“拍摄拿展板的人”

尤欣:你当天到现场之前,黄耀宗给你怎样的指示?
摄影师:“到乌节路一带拍摄拿着展板和横幅的人”。
尤欣:你说你本人过去曾拍摄过40到50次的法轮功活动,你在拍摄之前都接到什么样的指示?
法官:(插话)不相关
尤欣:让你拍拿展板的人,那你为什么也拍了很多发资料的人?
摄影师:因为有些人发资料,也拿展板。
尤欣:当时还有非法轮功学员发资料,拿展板,为什么你没有拍摄?
摄影师:我不记得有非法轮功的人在那里。
尤欣:你是不记得有没有看到其他人,还是说你没有看到?
摄影师:据我的观察,没有看到有其他人。
尤欣:可是刚才你答你不记得?
法官:(打断)不允许追问,证人已经回答。

1.2 王宇一:为什么摄影师用“FLG”做标记?

王宇一:作为摄像师,你如何保存你的证据?
摄影师:锁起来,不修改,不交给不该给的人。
王宇一:这个盒子和你原来交上去的盒子是同一个吗?
摄影师:我相信是。
王宇一:你如何保证?盒子上并没有标记。
摄影师:盒子上没有标记,但是录像带上有。
王宇一:我要求看一下这个标记 (获得法官许可,录像带由法警交给王宇一)。上面只有手写的“FLG 23/10”的简单标记, 请问这里的‘FLG’是什么意思?
摄影师:FLG是我自己对法轮功的简称。
王宇一:你说过,你接到的指令是前去拍摄拿展板和横幅的人,指令中并没有提及法轮功。你怎么知道往标签上写‘FLG’呢?
摄影师:那是我在事后才知道的。
王宇一:你如何知道的呢?
摄影师:根据(在现场所看到的)展板和横幅上的字样。
王宇一:请在录像上指出通过哪些展板和横幅了解是法轮功(要求播放录像)?
法官:不允许,浪费时间
王宇一:法官,效率是第二位的,公正才是第一位的。我们知道案件是针对法轮功的,但你们否认,现在证人说出来了,为什么不允许追问呢?
法官:我的决定,不允许播放
王宇一:(对摄影师)你没有说实话,其实黄耀宗给你的指示就是去拍摄法轮功。
摄影师:不同意。
王宇一:所以在现场虽然有其他人拿展板,但他们不是你的目标。
法官:(打断)不需要回答。
王宇一:你之前拍摄过40-50次法轮功的活动,你认得出很多法轮功学员。你根本不需要从展板上的字来辨认。监控法轮功是东陵警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法官:(打断)不需要回答,请继续发问。
王宇一:你说你从展板上的字辨认出这是法轮功?哪些字?华文还是英文?你如何知道拿“九评退党”展板的是法轮学员呢?我再次要求重播录像。
法官:(插入)不需要了。我已经看到大纪元时报的字样了,大纪元时报跟法轮功是不是有关系?
王宇一:法官,这是我问他的问题,应该他来回答。您现在是问我吗?
法官:我只是想了解一下,到底有没有关系?
王宇一:有学员参与大纪元,有关系,但是大纪元时报是独立媒体。
王宇一:(继续对摄影师)你说黄耀宗给你的指示是拍摄拿展板的人,可是这盘录像开始你拍的都是发资料的人,看不到拿展板的人。
法官:(插入)他有这个自由。
王宇一:你有没有看到乌节路上还有其它类似的活动?
摄影师:我没有看到。
王宇一:你是根本没有去注意(其他活动)呢,还是注意了但是没有看到?
摄影师:我没有去注意。
王宇一:那就对了,谢谢你的回答。

1.3 洪淑沅: 我并没有拿展板, 你为什么一直拍我?知道我是法轮功对吗?

洪淑沅:你说你接到的任务是去拍拿展板的人,但根据你的录像,我是你第一个拍的对象,可我并没有拿展板啊?
摄影师: 因为你旁边有展板。
洪淑沅:我旁边也有人发餐馆的广告,你为什么不拍他们?是否因为你认识我,已经知道我是法轮功学员?
摄影师:(停顿很久)我不知道你是法轮功,我只是在一般的拍。
洪淑沅:你的镜头对准我很久,为什么不拍其他人?
法官:(插话)你是否在暗示录像带做了手脚?
洪淑沅:(回答法官)不是。我发的是A4 大小的资料,他在远处很难辨认我发的是什么。我清楚的记得在我附近有别人也在发资料,他为什么不拍他们只拍我?
洪淑沅:(对摄影师)昨天你说你之前拍过40-50 个法轮功的活动录像,是不是你在10月23日时已经知道我是法轮功学员。就算我站在展板旁,如果我不是法轮功学员,我就不会被起诉,对吗?
法官:控告谁是主控官的决定。

1.4 黄才华: 你认得出我和程吕金是法轮功对吗?

黄才华:那天你接到的指示是“到乌节路一带拍摄( 注:乌节路是很大的一片地方)”,你为什么只是在义安城一带拍摄呢?
摄影师:(不语)
黄才华:因为我和程吕金在(义安城)这一带,你认得出我们,你是在针对法轮功拍摄。

1.5 尤欣:当天警方行动违反正常程序,警属有针对法轮功的特别程序?

尤欣:在你的警署有多少高级调查官?
黄耀宗 :说不准,但有很多
尤欣:当时处于待命状态(Standby)的高级调查官只你一人吗?
黄耀宗:我是其中之一
尤欣:为什么10月23日当天行动组首先通知你?所有报警都要通知高级调查官吗?
法官:这不相关
尤欣:我想黄耀宗被特别通知的原因,是因为他是专门负责监控法轮功的。
法官:如你想暗示这点,不要在此法庭上。
尤欣:那天在现场还有其他团体,但警察只针对法轮功拍摄,所以我认为存在歧视。
法官:与此案无关
尤欣:其他人可进行类似活动,这岂不是有双重标准
法官:那是另一个问题。不要在这讲,你只能针对控状提问
尤欣:录像上可看到三个小丑,还有两人发资料,他们都有准证吗?
法官:不相关,不许问。
尤欣:你认为连歧视的问题都不可问?
法官:有关动机的问题不可以问。
尤欣:这对我们非常重要。被起诉使我丢了工作。
法官:他诉你,使你丢了工作是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
尤欣:但我被起诉是因为我炼法轮功。老板怕影响生意,才终止我工作,这是歧视。
法官:控状里没提法轮功。我所感兴趣的是与控状有关的元素
尤欣:但我一定要证明我无罪,录像带上写了有法轮功……
法官:这跟控状无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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