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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自宅为职业工会办公室免征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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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房屋税条例第十五条条文,明订自有住宅供职业工会为办公室者,可免征房屋税。

现行房屋税条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有房屋供经政府核准的公益社团为办公室者,可免缴房屋税,但各职业工会供办公使用的房舍,却须缴交房屋税。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委蔡其昌(台中县)等主张,根据“工会法第六条”,工会皆由工人所组成,而工会办公处所多数由其成员出借使用,为鼓励工会,对各职业工会自有供办公使用的房屋,应免征房屋税。

立法院会下午三读修正通过第十五条条文,明定“依工会法组成之工会经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报经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者,可免征房屋税,但以同业、同乡、同学或宗亲社团为受益对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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