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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礼券新规范 四月一日实施不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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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五日电)台湾经济部商业司专门委员彭维岳今天在立法院表示,经济部于去年十月十九日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定今年四月一日(周日)实施后,期间已与业者沟通多次,若还要再展延施行日期,行政程序恐作业不及,盼业者能如期依新规办理。

目前百货量贩店等商家都会借着发行礼券或预付卡,刺激消费者购买欲,建立客户的品牌忠诚度,但礼券与预付卡的使用,常有些限制与风险,消费者一时不察,衍生各类纠纷时有所闻,经济部商业司于去年拟妥“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今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但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李复甸(不分区)与党籍市议员黄珊珊上午在立法院召开公听会,与会业者争相反应,新制规定礼券不能限定使用期限,将使业者营运成本增加、承担高风险,且四月一日就要施行太仓促,他们准备不及盼能展延至今年底。

不过彭维岳说,早在去年十一月一日,已有部分服务业开始施行礼券发行与使用新制,今年二月十八日又另有其他厂商纳入规范,若四月一日还要再展延,行政程序恐作业不及,盼业者能如期依照新规范办理,施行过程中如遇有窒碍难行之处,经济部会想办法再调整,也会尊重业界的意见。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法制组长邱惠美说,早在2004年起政府即已着手研拟礼券发行与使用契约规范,各家媒体也争相报导,相信业者均充分了解,何况拟规范期间,都曾邀集业界代表会商,大家都有表达意见。

她说,或许有业者担心,消费者使用礼券洽购商品已有提供折扣优惠,若不限制使用期限,恐损及商业利益,但礼券也是消费者现金买得,期限内未使用即成一张无价白纸也不合理,业者定期限之余,也应另订退费补偿办法,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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