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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外劳变相移民条款 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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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三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由民进党立委王幸男等人所提“国籍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因朝野对于是否应限定在台工作外劳可申请归化中华民国籍意见纷歧,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裁定,交朝野协商。

现行国籍法第三条第一项明定,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申请归化中华民国籍。

不过王幸男(台南市)等主张,因新修正通过的就业服务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已放宽,凡受聘在台从事海洋渔捞、家庭帮佣,以及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于中华民国领域内从事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工作的外劳,停留期限可达六年。

他说,拿就业服务法新规范对照现行国籍法第三条第一项,形同违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所宣称,引进短期外劳须防范外劳成为变相移民的原则,有必要修法因应。

但受邀列席的内政部政务次长林美珠指出,现行国籍法施行细则第五条已明定,排除受聘在台从事海洋渔捞、家庭帮佣,以及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台从事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工作的外劳可申请归化中华民国籍,将施行细则规范纳入国籍法内有无必要,应审慎考量。

吴志扬(桃园县)裁定,王幸男等所提国籍法第三条修正草案,连同民进党籍立委林树山(云林县)所提修正动议,主张本国籍配偶死亡,但已育有子女的外籍配偶,申请归化中华民国籍不受第三条第一项限制,一并保留交朝野协商。

此外,国民党籍立委张昌财(桃园县)所提国籍法第二条正草案,主张国籍自然取得的法定条件,应改为有无向驻外单位、户政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经讨论后也被裁定保留交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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