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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系列专题 /扶养亲属免税额 每人至少7.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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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专题报导

今年申报综所税,免税额提高至每人7万7,000元,年满70岁者,免税额更提高至11万5,500元,多申报一个扶养亲属,就可多一个免税额。

基本上,受扶养亲属可分成直系尊亲属、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亲属或家属等四类,申报受扶养亲属须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一、直系尊亲属:指纳税人本人及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只要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人扶养者,就可列报为扶养亲属;所谓无谋生能力,指“身心障碍、重大疾病或伤残、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或经村里长证明无谋生能力者”。

二、子女:未满20岁子女,即使有所得也不能单独申报(已婚者除外 ),而是由父母列报为扶养亲属;年满20岁子女,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也可列报扶养亲属。所谓“在学”,是以就读于经教育主管机关立案的学校、且具有正式学籍者为限,如果就读于国小师资班、文理或升学补习班及中国的学校等,则不符合申报规定。

三、兄弟姊妹:纳税人本人及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满20岁者,可列报为扶养亲属;同胞兄弟姊妹年满20岁,但因在校就学、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人扶养者,也可列报为扶养亲属,但须检附在学证明或医师证明。

四、其他亲属或家属:指纳税人本人及配偶的伯、侄、孙、甥、舅等,但申报规定较严格,必须符合民法第1,114条第四款(家长家属相互间 )及第1,123条第三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 )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且确实受纳税人扶养者。

但申报扶养未满20岁的其他亲属,如果其父母是享有免税优惠的军教人员,就不能列报。

此外,纳税人与受扶养的其他亲属,如为同一户籍,申报时须检附户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证影本;如非同一户籍者,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应出具确实受纳税人扶养的“切结书”或“村里长证明”等。

不过,申报受扶养亲属虽可扣除免税额,但受扶养亲属如果有所得,也必须合并申报缴税;另外,受扶养亲属如果在年度中死亡、出生,或于年度中满20岁或自学校毕业,虽然实际扶养期间不满一年,仍然可以全年的免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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