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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游览车限制行驶路段?台立委未达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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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审查“汽车运输管理业规则部分条文修正”,由于争议较大的游览车是否应限制车龄超过十二年车辆行驶地区及路段,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委员会决议将部分条文退回交通部,要求一个月内更正。

交通委员会上午审查交通部函请修正的“汽车运输管理业规则部分条文”,交通部表示,有鉴于游览车事故案件频传,造成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因此将强化对游览车客运业的管理,以提升行车安全品质,对现行制度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强。

修正条文中规定,游览车不能使用翻修轮胎或胎纹深度不足一点六公釐的轮胎;机关、学校及团体交通车,应该在事前检具合约书副本,报请公路主管机关备查;游览车驾驶人登记证应该置于仪表版上右侧明显处等。

其中,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修正条文规定,游览车车龄超过十二年车辆,限定只能在公司所在地,以及邻近直辖市、县(市)区域内营业,并且不能行驶标高五百公尺以上或纵坡百分之十以上的山区道路、行驶高速公路时速不得超过九十公里等,朝野立委对此意见不一。

亲民党籍立委李鸿钧(台北县)说,不能以车龄限制行驶地区来解决游览车发生事故的问题,监理所应该是第一道保障上路安全的防线,若只限定游览车,难道公车、巴士都不用限制?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程序正义。

民进党籍立委叶宜津(台南县)说,十二年以上车龄虽然有车况不同,但公车与游览车不同,公车有既定路线天天在跑,对路况熟悉,但游览车经常跑不熟悉的道路,基于保护乘客安全仍应予以管理。

由于与会立委意见不一,因此委员会决议将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条文退回交通部,要求一个月内更正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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