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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纪念馆争议 北市召开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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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教育部与台北市政府因中正纪念堂更名“台湾民主纪念馆”暨揭牌而针锋相对,北市府强制拆除悬挂布幔,教育部表示将提告。北市府昨天表示,一切行动都是根据《文资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于法有据。文化局昨天邀文建会、教育部、中正纪念堂管理处,及北市文资委员会等开协调会。

北市召开协调会 文建会教育部缺席

文化局昨天下午邀集会勘中正纪念堂的文资专案小组成员汉宝德、马以工、辛晚教、苏锦江、林谷芳,及中正纪念堂管理处、教育部,北市府劳工局、都发局、劳工局等代表与会。

李永萍在协调会前接受媒体访问表示,北市这次邀请专业的文资委员与会勘专案小组成员开会,希望就中正纪念堂后续处理计划,特别是拆除布幔时搜证的照片及影带进行讨论,不过,中央并未派员参加。

营建署:布幔不是招牌广告 开罚无效

营建署表示:依据《建筑法》第97条之3,以及“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招牌广告”是指“固着于建筑物墙面上之电视墙、电脑显示板、广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广告”。营建署认为:教育部悬挂的巨幅布幔,并不是法令规定的“招牌广告”,设置的时候不适用相关法令,当然也不必向台北市政府申请审查许可。

建筑业者:营建署曲解法令

内政部古迹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中原大学建筑系专任助理教授薛琴表示:《建筑法》对于招牌广告的相关规范,立法用意是为了市容、为了公共空间的美观,“并不在于用什么方式去挂”!否则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家门口任意悬挂布幔。他认为:台北市政府“师出有名”,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薛琴批评:“老百姓这样做的话、故意走法规的漏洞的话,也许还情有可原;政府机关的话,我觉得就不应该。规定就是规定!”他表示:依照营建署的见解,“永久性”的招牌广告才适用《建筑法》的话,此例一开,他担心未来很多人都会钻法律漏洞。

北市:北市依宪地方自治 中央函释无拘束力

台北市法规会主委叶庆元表示,直辖市的文化资产保存,是直辖市的法定自治事项,对于中央政府基于中央主管机关的立场,做出的解释,只对国定古迹的保存及维护生效,台北市府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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