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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紀念館爭議 北市召開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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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教育部與台北市政府因中正紀念堂更名「台灣民主紀念館」暨揭牌而針鋒相對,北市府強制拆除懸掛布幔,教育部表示將提告。北市府昨天表示,一切行動都是根據《文資法》和《建築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於法有據。文化局昨天邀文建會、教育部、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北市文資委員會等開協調會。

北市召開協調會 文建會教育部缺席

文化局昨天下午邀集會勘中正紀念堂的文資專案小組成員漢寶德、馬以工、辛晚教、蘇錦江、林谷芳,及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教育部,北市府勞工局、都發局、勞工局等代表與會。

李永萍在協調會前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北市這次邀請專業的文資委員與會勘專案小組成員開會,希望就中正紀念堂後續處理計畫,特別是拆除布幔時蒐證的照片及影帶進行討論,不過,中央並未派員參加。

營建署:布幔不是招牌廣告 開罰無效

營建署表示: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以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招牌廣告」是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營建署認為:教育部懸掛的巨幅布幔,並不是法令規定的「招牌廣告」,設置的時候不適用相關法令,當然也不必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審查許可。

建築業者:營建署曲解法令

內政部古蹟委員會委員,同時也是中原大學建築系專任助理教授薛琴表示:《建築法》對於招牌廣告的相關規範,立法用意是為了市容、為了公共空間的美觀,「並不在於用什麼方式去掛」!否則的話,任何人都可以在自家門口任意懸掛布幔。他認為:台北市政府「師出有名」,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薛琴批評:「老百姓這樣做的話、故意走法規的漏洞的話,也許還情有可原;政府機關的話,我覺得就不應該。規定就是規定!」他表示:依照營建署的見解,「永久性」的招牌廣告才適用《建築法》的話,此例一開,他擔心未來很多人都會鑽法律漏洞。

北市:北市依憲地方自治 中央函釋無拘束力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直轄市的文化資產保存,是直轄市的法定自治事項,對於中央政府基於中央主管機關的立場,做出的解釋,只對國定古蹟的保存及維護生效,台北市府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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