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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施工单位不整平修复道路须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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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路法第七十二条条文,增订施工单位挖掘道路后须负整平道路的法律义务;未来施工单位设置或维修后,未予修复并回填与邻接地平面齐平到一定标准,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于三日内改善,届期仍未改善,可按次连续处罚。

修正条文规定,管线机构或其他工程主办机关(构)使用公路用地设置管线或人、手孔盖,除消防设施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者外,应至少低于原路面二十公分;设置或维修后,应予修复并回填与邻接地平面齐平,平整度标准为三公尺直规单点高低差不得超过正负零点六公分。

市区道路可准用上述设置、修复标准,但施工单位若未尽法律义务,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于三日内改善,届期仍未改善,可按次连续处罚。

修正条文也规定,公路用地经公告、立定界桩并禁止或限制建筑后,仍擅自建筑者,由公路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拆除。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幸男(台南市)表示,公路遭挖掘,若未遵循规范确实回填,形成回填不实,道路下陷,或管线孔盖埋设不当,造成路面凹凸不平及安全顾虑,影响用路人权益,尤其以市区道路及省道最严重,威胁一千万机车骑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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