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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长选举官司判决争议/不同意见书被公开 司院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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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鲍建信/台北报导〕对于高市长选举官司受命法官古振晖的不同意见书被公开,司法院认为,已有违反法院组织法“评议意见在判决确定前严守秘密”规定之虞,另法界也质疑此举恐涉嫌泄漏国防以外机密,司法院已经责成高雄地院究责,厘清是合议庭或是个人的决定,回报处理过程,若涉有违失,则由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员会议处,再报司法院核备。

高雄地院行政庭长凃裕斗对此表示,判决书检附不同意见书,台湾高等法院、其他地院等有前例可循,并不是高雄地院所首创,已经就此搜集资料向司法院回报。

凃裕斗又说,审理市长选举官司合议庭三位法官同意检附不同意见书,但是审判长黄宏钦以为只对诉讼当事人公开,法官古振晖则认为应该对外公开,认知上有差距,地院上网前,则根本不知道附件有不同意见书。

高雄地院也就此邀集部分庭长进行非正式会议,并达成共识,认为依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不同意见可载明评议簿,判决确定后只能让当事人阅览,因此尔后将避免再度发生类似情形。

司法院官员表示,大法官是针对抽象理论解释,并非个案,可以有不同意见书,而法院审判的是个案,合议庭采多数决,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上诉,若判决书中,还有不同意见书等文字反驳判决理由,将伤害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引发社会纷争。

官员并强调,不论是否对公布不同意见书进行惩处,均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效力,若当事人不服,可循上诉途径救济。

司法院表示,依据法院组织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评议不公开”,判决的评议,于判决确定前不公开;一百零六条则规定,评议时法官意见应记载在评议簿,对于判决确定前严守秘密,案件当事人、律师,可在判决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但不得抄录、摄影或影印,目的在于保护法官,避免当事人有不当期待与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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