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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洗钱防制法 五百万列重大经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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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四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了配合台湾加入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增订反恐条文外,也将现行获利新台币两千万列为重大经济犯的门槛,下修为五百万元。

这次修法法务部函请审议及国民党籍立委吴敦义的并案版本。其中行政院版是因“亚太防制洗钱组织”九十六年间来台评鉴,并参酌“打击洗钱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提四十九项建议修正条文。

调查局以台湾金融情报中心(MLPC,Taiwan)名义加入国际防制洗钱组织“艾格蒙联盟”。五月初,联盟函告二十个会员国未完成相关立法,将课以停权制裁,加上中国可能趁机更改台湾国籍名称等,此次修法也增列有关资助恐怖行动罪刑化相关条文。

洗钱防制法修正案将资助恐怖行动列重大犯罪,包括资助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意图使公众恐惧而从事杀人、重伤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掳人、劫持运输车船航空器等。希望强化我国的国际间反恐合作。

委员会也通过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提案,将现行法将犯罪所得超过两千万才列为重大经济犯,下修门槛为只要获利五百万元,就是重大经济犯,希望达到吓阻作用。此外,刑法上的诈欺、重利罪也改列重大经济犯。

为了让洗钱防制权责单位更为统一,修正案也通过,金融机构对疑似洗钱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纪录,并应向行政院指定之机构申报。

在旅客出入境过程中,现行规定以携带一万美金为限。修法后新增通报规定,外币、旅行支票等有价证券达法务部会同中央银行等规定一定金额以上,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后应向行政院指定之机关通报。

配合新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置、农业金融法制定等,增订全国农业金库、信托业等也属本法所称的金融机构。银楼或其他可能被利用洗钱犯罪机构,也列入通报范围。

为兼顾财产所有权合理尊重、洗钱犯罪特殊性等,修正条文规定,检察官如认为相关账户、汇款监控有必继续延长者,应于期限未满前,检附具体理由,声请法院裁定于六个月内期限延长之,并以延长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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