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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债清条例 卡债族申请破产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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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八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明定卡债族得经协商、更生及清算偿还债务。其中,清算属简易破产,是中华民国自三零年代制订破产法,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请破产。卡债族一旦申请破产,经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后三年,若无违法情事,最快九年后可向法院声请重生。

适用债清条例对象为无担保或无优先权债务总额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下者,以现在约五十万卡债族扣掉已于去年进入银行公会协商平台的二十二万人,约有二十八万人受惠;自宅条款受惠者约为五万人。条例并明定“日出条款”,最快九个月后适用。

院会上午变更议程,将债清条例列为讨论事项第五案;经立法院长王金平下午召集协商后,顺利于晚间三读。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台中县)表示,债清条例是救人的法律,无法协商到一百分,六十分虽不满意也能接受。

院会并通过附带决议,朝野协商后同意删除第五十五条有关“自宅条款”内容条文,但将其立法意旨载入金融机构房贷定型化契约内容之应记载事项,对已订立自用住宅借款契约之约定,亦应变更应记载事项。行政院并应督促金融机构于协商及更生期间内,无正当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条款。

换言之,自宅条款从“法定”变为“约定”,好处是银行认列呆账不用台面化,也不致影响国际信用评等机构将其降等风险;自宅条款规定卡债族仍需缴房贷本息,但可依原契约履行,不用担心银行提前要求履约;若债务人显有重大困难,得再延长还款期限至四年,延长期限时应就未清偿本金依原约定利率计付利息。

债清条例规定,债务人可以书面向最大债权银行请求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表明共同协商之意愿;若债务人提出协商后三十日内银行未进行协商,或逾九十日协商不成,债务人可迳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

债务人一旦申请更生或清算,即进入司法阶段。债清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法院开始更生程序裁定;第十六条规定,法官任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程序,并选任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适当的自然人担任监督人或管理人。

法官裁定债务人开始更生后,债务人必须提交更生方案给法院,并注明清偿成数、三个月给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偿分法。更生期间最长以六年为限;如有特殊情事经法院认可者,可延长到八年。只要债务人依更生条件清偿完毕者,所有债权均视为消灭。

若债务人无法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更生方案者,或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不同意,法院则裁定进入清算程序。但债务人有薪资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认更生方案条件公允时,可径行裁定认可更生方案。

至于债务人要求清算的门槛为,债务人于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或许可和解或宣告破产前,得向法院声请清算。进入清算后,债务人须提出财产清册,并移交清算财团;债务人拒绝移交,法院得强制执行。

债务人清算后,生活将受到限制,例如不得搭计程车、吃大餐、买名牌等;且非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并得限制债务人出境。

若债务人清偿完毕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债务、受免责之裁定确定、未违反本法明订事项受刑宣告确定或清算程序终止或终结之翌日起满五年,可向法院声请复权,即重生。但即使重生后,被知悉有违本法明订事项,得于清算程序终止或终结之翌日起五年内,撤销复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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