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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通过金融服务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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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文忠台北十二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金融服务法草案”,近日将陈报行政院审查。草案重点精神在于明定金融服务业的说明义务,以合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管会表示,“金融服务法草案”的重点精神强调合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金融商品的销售,若有直接导致本金损失的风险者,金融服务业应负说明重要事项的义务;违反说明义务的金融服务业,应对客户负无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客户的基本权利。

另外,明定产金分离原则,主要是金融服务业负责人不得参与非本业事业的经营,并且规范非金融服务业投资金融服务业时,金融服务业负责人的适格条件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

再者,主管机关可以依规定要求以支付行政和解金作为缔结行政和解契约的条件,避免调查旷日废时或证据不够充分,并由特定财团法人或公益团体将行政和解金成立基金,分配给受害客户或充作其他公益用途。

此外,为鼓励业者发挥自治监督功能,降低金融检查的行政成本,明定于未被发觉前,向主管机关自行通报违规情事者,得减轻处罚。

金管会表示,近年来台湾进行一系列金融改革活动,金融市场已日趋自由化及国际化,金融服务业的业务范畴呈现多元面貌,因而有必要整合现行金融监理法规,以建构台湾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并保障客户权益。

因此,行政院于2004年11月10日核定“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将“拟订金融服务业法”编定为具体措施项目。

金管会表示,为配合行政院发展金融服务业的政策,金管会自2004年7月以来即广听各界意见,积极规划研拟金融服务法草案,包括委外研究、草拟条文初稿、内部研讨及召开公听会研商,结合产官学的智慧,并广征学者专家、金融同业及各相关单位意见。

历经三年期间40余次内部研商、9次公听会及2次委员会议的讨论,始完成本草案。本草案共分五章,共计四十六条条文。

金管会并表示,目前草案仅是金管会委员会议通过的版本,尚须报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审议,审议过程中草案内容可能有所修正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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