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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共识 节目报导评论选举不公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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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七日电)立法院今天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广播电视从事选举的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公正、公平;报纸、杂志刊登的竞选广告,应载明刊登者的姓名,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两百万元。

这项修正草案攸关明年一月立委单一选区两票制选举,立法院院会迳付二读后,朝野今天第六度协商,修正草案新增规范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和论政部分,朝野协商代表都无异议。

新增第四十九条明定,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相关议题之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广播电视事业有违反前三项规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播出后一个月内,检具录影带、录音带等具体事证,向选举委员会举发。违反第四十九条前三项规定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一条新增条文规定,报纸、杂志所刊登之竞选广告,应于该广告中载明刊登者之姓名,其为法人或团体者,并应载明法人或团体之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违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或该广告费二倍之罚锾。

此外,有关通讯投票部分,协商召集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台北县)表示,国民党同意搁置赋予通讯投票法源条文,决定不予增列,主要考量临时会若无法三读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明年立委选举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将无法取得法源,国民党以大局为重决定退让,以后再继续推动修法。

至于台联党团参考日本“双重提名制”提案条文,拟让立委候选人可同时登记不分区与区域立委,但国民党与民主进步党协商代表均不同意,决定先保留再协商。

吴育昇说,第七届立委席次减半,资源相对锐减,天底下哪有那么好的事,让一名候选人同时登记参选区域与不分区立委?除有违社会主流民意看法,还有“整碗捧去”的不公平现象。

另外,行政院原拟修正选举人须在选区居住六个月以上,才能拥有该选区投票权;协商决议维持现行条文,只要住满四个月就有选区投票权。

至于立委新制“第二票(即政党票)”法源,因台湾政党数目逾百个,若不设限,所有政党皆可取得第二票。协商决定依行政院版本通过,须符合上届总统大选推选候选人取得百分之二以上票数、最近三次不分区与侨选立委得票超过百分之二、现有立委五人以上并备具名册及切结书、该次立委选举推荐区域立委候选人达十人以上等四条件,才有资格取得政党票。

其余修法重点包括,原交由选举委员会定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修正为母法明定“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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