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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共識 節目報導評論選舉不公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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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今天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廣播電視從事選舉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報紙、雜誌刊登的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的姓名,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兩百萬元。

這項修正草案攸關明年一月立委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立法院院會逕付二讀後,朝野今天第六度協商,修正草案新增規範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和論政部分,朝野協商代表都無異議。

新增第四十九條明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違反第四十九條前三項規定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一條新增條文規定,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違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

此外,有關通訊投票部份,協商召集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台北縣)表示,國民黨同意擱置賦予通訊投票法源條文,決定不予增列,主要考量臨時會若無法三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年立委選舉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將無法取得法源,國民黨以大局為重決定退讓,以後再繼續推動修法。

至於台聯黨團參考日本「雙重提名制」提案條文,擬讓立委候選人可同時登記不分區與區域立委,但國民黨與民主進步黨協商代表均不同意,決定先保留再協商。

吳育昇說,第七屆立委席次減半,資源相對銳減,天底下哪有那麼好的事,讓一名候選人同時登記參選區域與不分區立委?除有違社會主流民意看法,還有「整碗捧去」的不公平現象。

另外,行政院原擬修正選舉人須在選區居住六個月以上,才能擁有該選區投票權;協商決議維持現行條文,只要住滿四個月就有選區投票權。

至於立委新制「第二票(即政黨票)」法源,因台灣政黨數目逾百個,若不設限,所有政黨皆可取得第二票。協商決定依行政院版本通過,須符合上屆總統大選推選候選人取得百分之二以上票數、最近三次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得票超過百分之二、現有立委五人以上並備具名冊及切結書、該次立委選舉推薦區域立委候選人達十人以上等四條件,才有資格取得政黨票。

其餘修法重點包括,原交由選舉委員會定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修正為母法明定「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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