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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部:地方政府不得编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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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谢文华、李容萍/综合报导〕教育部计划更改中小学教科书内的名词,泛蓝执政的十八个县市扬言将自编教科书抵制。教育部昨天针对教科书编审进行法令分析指出,教科图书目前依法只能由教育部编定或是图书出版公司申请审定,不得由地方政府或政治团体申请审定或编定。

教长批蓝开民主倒车

教育部长杜正胜昨天下午在桃园抨击泛蓝十八县市可能自编教科书一事是“大开民主倒车”,他表示,政府都已经不编教科书了,编纂权交给民间后,是自由体制,但编纂有一定的学术审查程序,他认为各县市长也是受人民所托,所有县市政府对于上级政府||行政院应该有所尊重,而不是听令于哪一个党。他认为会说出这种话的国民党发言人可能对现有体制、法律规章很陌生。

国教司表示,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若要编教科书,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适当教科图书可供选用;二、必须是自编教材而不是自编教科图书;三、自编的教材仍应符合教育部所定国小、国中的课程纲要等要件,否则依法不得自编教材。

国教司指出,依国民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小及国中教科书,由教育部审定,必要时得编定之。”其中明定国小教科图书原则上乃以审定为主,教育部编定为辅。

国教司并指出,就申请审定教科图书的主体而言,依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审定者是指“依法登记经营图书出版之公司”。

即自编教科书限由图书出版公司送审,地方政府或政治团体并非适法之申请教科图书审定者。

就编定教科图书的主体而言,国民教育法第八条已明定其权责为教育部,地方政府或政治团体亦不得自行编定教科图书。

国教司还说明,县市或学校自编教材应符合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的要件规定,即依国民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应依本法第八条规定选用教科图书,如无适当教科图书可供选用时,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依本法第八条规定之课程纲要编辑教材。前项教材若由学校编辑者,应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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