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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支付佣金应保存证明文件 否则将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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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七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第1款规定,佣金支出应依所提示契约,或其他具居间中介事实的相关证明文件认定。给付对象为出口厂商或其员工、国外经销商、直接向出口商进货的国外其他厂商(但代理商或代销商不在此限)者,佣金支出不予认定。

国税局说明,日前查核某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其支付国外厂商佣金3千多万元,双方虽签订合约,但未提示其他具居间中介事实相关证明文件,且汇款回条所载的受款人是该营利事业国外办事处员工,均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不符,遭剔除补税。

国税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国外佣金时,除应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外,尚应注意给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如无实际支付佣金事实,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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