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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特别费案为指标性案件 应有统一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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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今天一审获判无罪,其中法院认定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法界人士认为,本案为指标性案件,检察机关侦办首长特别费案件应有统一见解,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判马英九无罪,法院认为,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其中以领据核销的半数特别费,一经领据核销,即属因公支用事实已经发生而合法核销完成,预算已经执行完毕,没有剩余款的问题,更不问实际支出情形。

律师李永然表示,法院采纳法务部认为特别费是实质补贴的见解,特别费以领据核销完成后就可加以支配运用,没有缴回的问题,马英九并没有不法的认识存在,另外,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所指诈领财物,必须要施用诈术来利用会计人员,马英九并没有施用诈术,犯罪构成要件并不成立。

他指出,台南地检署侦办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案依特别费有实质补贴性质,予以不起诉处分,今天法院的见解与南检相同,若已有如此的法院见解,检察总长应要有担当,在侦办相关特别费案上统一见解,对过去历任首长特别费案件作签结处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将历史共业的特别费案在此作历史落幕。

律师庄秀铭指出,法院今天以历史共业的观点,认定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与南检侦办许添财案见解相同,且采纳马英九所提“大水库理论”,即特别费以领据核销领取后就成为私人款项,马英九所为公益捐款达新台币六千多万元,所领特别费仅一千一百多万元,且均作为公益捐款,没有不法所有意图。

他指出,马英九特别费案判决结果具指标作用,法律不能以不确定的概念来强求老百姓,检察官侦办案件不应有不同见解,虽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不能拘束所有的检察官,仍须考量个案情形,但就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应可用共同的法律概念来处理相关特别费案件,侦办案件上才有明确方向。

律师罗明通表示,马英九领取特别费的方式是依循惯例,法官因此认定他没有施用诈术,且法院认定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这是一个指标性案件,检察机关未来侦办相关特别费案件,就以领据核销的半数特别费部分不应侦查和起诉,避免滥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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