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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特別費案為指標性案件 應有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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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四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今天一審獲判無罪,其中法院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法界人士認為,本案為指標性案件,檢察機關偵辦首長特別費案件應有統一見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判馬英九無罪,法院認為,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其中以領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事實已經發生而合法核銷完成,預算已經執行完畢,沒有剩餘款的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

律師李永然表示,法院採納法務部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完成後就可加以支配運用,沒有繳回的問題,馬英九並沒有不法的認識存在,另外,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所指詐領財物,必須要施用詐術來利用會計人員,馬英九並沒有施用詐術,犯罪構成要件並不成立。

他指出,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案依特別費有實質補貼性質,予以不起訴處分,今天法院的見解與南檢相同,若已有如此的法院見解,檢察總長應要有擔當,在偵辦相關特別費案上統一見解,對過去歷任首長特別費案件作簽結處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將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案在此作歷史落幕。

律師莊秀銘指出,法院今天以歷史共業的觀點,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與南檢偵辦許添財案見解相同,且採納馬英九所提「大水庫理論」,即特別費以領據核銷領取後就成為私人款項,馬英九所為公益捐款達新台幣六千多萬元,所領特別費僅一千一百多萬元,且均作為公益捐款,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他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結果具指標作用,法律不能以不確定的概念來強求老百姓,檢察官偵辦案件不應有不同見解,雖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不能拘束所有的檢察官,仍須考量個案情形,但就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結果,檢察機關應可用共同的法律概念來處理相關特別費案件,偵辦案件上才有明確方向。

律師羅明通表示,馬英九領取特別費的方式是依循慣例,法官因此認定他沒有施用詐術,且法院認定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這是一個指標性案件,檢察機關未來偵辦相關特別費案件,就以領據核銷的半數特別費部分不應偵查和起訴,避免濫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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