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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以前公共建物 拟强制做耐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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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孟伦/台北报导〕“既有建筑物耐震评估及补强促进条例”已经草拟完成,未来只要属于1997年以前兴建,属于一定规模以上、且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要强制付费办理相关评估及补强,若未配合办理将被罚锾。

这项条例目的是基于台湾地处地震带上,每年有感地震超过百次,例如1999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官员表示,要降低地震造成建筑物灾害,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是重点。这项条例总计27条,预计将在9至10月间会向行政院报告,并希望能够顺利排入立法院下会期。

首先,在条例适用对象上,凡1997年5月1日前兴建完成,未来都必须强制进行耐震评估及补强。其中包括两大二类别建筑物,第一类是地震灾害发生后,必须继续维持机能的重要建筑物,例如火车站、自来水及电力公司等;第二类是指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

哪些属于“一定规模以上供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官员指出,应以重要或面积大的建筑物为优先,例如国宅、大厦、饭店等均是。

罚则上规定,若建筑物所有人未于一定期间内,配合办理耐震评估,主管机关将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处理者,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若经评估后,属于须办理耐震补强之建筑物,却未能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5,000元以下罚锾。

至于这项条例最大争议之一是,为何要建筑物所有权人自掏腰包,拿钱办理耐震评估或办理补强,是否为了总统大选而图利营建产业或相关公会?

争议二是,所谓1997年以前兴建之建筑物,均依当时法令规定兴建完成,现在强制办理耐震评估与补强,是否违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严重损及民众权利?

官员表示,这是为了考量国人生命财产安全,条例也有提出,若耐震补强后的房屋,房屋税可减半征收二年、还有可申请修缮贷款利息补贴,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

争议三是谁将担任“建筑物耐震评估及补强设计人”?为此,营建署昨天上午邀集结构技师、土木技师及建筑师公会召开公听会,不过,由于三方均有主导意愿却无共识,因此,营建署表示,将再持续沟通。

私人住宅暂不列入范围

〔记者林毅璋/台北报导〕营建署副署长苏宪民表示,国内建筑耐震的标准在1999年921大地震后有加以修正,不过这不代表过去合乎标准的建筑在修正后,因未达到新的标准就变成非法。

苏宪民强调,在拟定草案之初,已考量到若全面实施恐引起民众反弹,目前是偏向不将私人住宅列入范围内,以免造成太大冲击,未来会以渐进和奖励原则来推行此项法规;目前只是先提基本的草案内容,必须先等立法院通过后,再于施行细则中作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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