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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购屋前应考虑自身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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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二十日电)台中县一名陈姓女子购买预售屋,因信用有瑕疵无法贷款,与建商发生消费纠纷,经县政府消保官翟威甯调解,陈女只能拿回部分价款。翟威甯呼吁民众购屋一定要注意自身信用状况。

翟威甯指出,陈姓女子计划在沙鹿镇购买一栋售价四百三十万元的预售屋,当建商表明其中三百八十万元可全数贷款时,陈女当场表示其信用有瑕疵恐怕无法贷款,建商代销人员表示会协助处理。

由于代销人员口头允诺协助处理贷款事宜,陈女遂与代销人员签下合约,并给付六十万元订金。

不料,当建商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银行以陈女信用有瑕疵为由,并未核定贷款,陈女认为她在签约前即告知信用有瑕疵,系代销人员告知贷款没问题下,她才签约,责任应该在建商,要求解约并返回订金。

建商表示,公司不会保证消费者一定能全数贷款,只能说明在信用无瑕疵、工作稳定且有正常收入下才能贷款,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寻求消保官调解。

翟威甯调查后,发现双方合约并没有附记建商保证消费者贷款的约定,最后无法贷款责任确定归究消费者,消费者应负合约履行之责,经过协调,建商同意解除合约,并同意退回部分价款。

翟威甯说,最后消费者只能拿回部分订金,得不偿失,但此案例也告诉消费者购屋前一定要考虑自身信用状况,如果信用有瑕疵可考虑用家人的名义购屋,或先查明信用状况后再考虑是否签约。

他表示,如果建商保证全数贷款也须在合约中载明,需载明贷款之额度、利率以及还款时间等,白纸黑字,以避免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口说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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