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3日讯】中华民国国民法亲属编本于今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后,父母应于出生登记前约定子女姓氏一事,按依民法第1059条规定,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
另依法务部于7月24日法律决字第0960023264号函释,在海外之无户籍国民之子女,由其父母代为申请中华民国国护照时,仍应依法以书面约定子女之姓氏;至于父母约定不成、未约定或离婚时之子女姓氏处理方式则依内政部相关规定办理。另无论有无户籍之本国人或外籍人士,均得依该修正条文第5项,向国内法院请求宣告变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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