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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 不得低于基本时薪乘以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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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台北报导〕劳委会昨日发布“解释令”,确认按日计酬工作者的“日薪”不得低于每小时基本工资95元乘以工作时数所得的金额。

统计显示,目前台湾约有两万名日薪族。这些劳工虽然与资方约定按日计酬,但每个人的1日工时各有不同,有的只有二或四小时,有的为八小时,如果要发布“每日”的基本工资,究竟要以几小时为准?难以取舍。

因此,直接以每小时95元乘以工作时数之金额,检核劳资约定的“每日”工资是否符合基本工资,最为明确。

劳委会表示,这次基本工资调整虽然没有发布按“日”计酬的基本工资,然依据相同法理,按日计酬者的“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时数内,当然不得低于每小时95元乘以工作时数之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工时外的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时间,则月薪员工与时薪等部分工时员工时薪的计算基准,并不相同。

劳委会指出,月薪员工计算加班费所用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的计算方式,应视劳动契约内容而定。如果原本约定月薪给付总额相当于240小时者(即“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系以月薪总额除以30再除以8核计者 ),除劳资双方重行约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仍可依据原公式推算(如月薪为17,280元者即为72元 ),不因时薪基本工资调升至95元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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