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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 不得低於基本時薪乘以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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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委會昨日發布「解釋令」,確認按日計酬工作者的「日薪」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95元乘以工作時數所得的金額。

統計顯示,目前台灣約有兩萬名日薪族。這些勞工雖然與資方約定按日計酬,但每個人的1日工時各有不同,有的只有二或四小時,有的為八小時,如果要發布「每日」的基本工資,究竟要以幾小時為準?難以取捨。

因此,直接以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檢核勞資約定的「每日」工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最為明確。

勞委會表示,這次基本工資調整雖然沒有發布按「日」計酬的基本工資,然依據相同法理,按日計酬者的「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當然不得低於每小時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工時外的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時間,則月薪員工與時薪等部份工時員工時薪的計算基準,並不相同。

勞委會指出,月薪員工計算加班費所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方式,應視勞動契約內容而定。如果原本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17,280元者即為72元 ),不因時薪基本工資調升至95元而變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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