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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录证据 反触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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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洪定宏/高雄报导〕一名65岁施姓老翁因与隔壁邻居打官司,为找有利证据,在对方厨房外防火巷窃录谈话,结果反触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诉。

据了解,93年2、3月间,施姓老翁跟踪、骚扰邻居李妇,并曾在门口强抱她,甚至从顶楼翻墙侵入李妇的住家,涉嫌强行猥亵李妇,案经对方提出告诉,一、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施不服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

反口在自家厨房录得

不过,95年7月18日,高雄高分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辩护律师提出与案情有关的录音带,内容为李妇和丈夫在厨房的谈话,供合议庭法官办案参考,反被李妇控告妨害秘密罪。

音质佳被认定是偷录

据了解,施出庭应讯时指出,前年2月9日上午,李姓夫妇在自家厨房大声谈话,故意要说给邻居听,已达公开程度,他在家里厨房以录音笔录制,是为了找证据保护自己权利,不是故意窃录。承办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依据录音显示的音量审视,施、李两家共同墙壁是砖造,仅厨房有各自窗户和门,被告如非靠近李家厨房墙外的防火巷录音,实难清楚听闻李家人谈话内容,因此施先前坦承在防火巷偷录应可信,后来改称在家录制不足采,犯行足堪认定。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换句话说,构成要件必须以“无故”为前提,若是为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录制地点又不在被录者私领域内,不构成犯罪。检方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诉,依法言法,并无不当,但以施案来说,未来是否获得法官支持,仍然有诸多商榷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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