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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贷缴不出 依债清条例多1个月喘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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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十七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通过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相关修正草案,未来自用住宅房贷还款有困难的消费者,并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与银行协商,只要迟延未缴款期数不超过二个月,银行不得行使加速条款拍卖抵押品,使债务人比平常多得一个月喘息期。

为因应债清条例四月将上路,金管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通过“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增订第五条之一,即日起进行预告,若各界无异议,四月十一日前可望正式公布生效。

为避免债务人协商期间丧失赖以居住的住宅,去年债清条例修法过程中,原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申请协商期间,若债务人有未还清的自用住宅房贷,金融机构也不得以加速条款,清算拍卖债务人的自用住宅。

金管会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影响太大,恐使银行办理房贷的门槛过严,甚至变相“鼓励”消费者依债清条例申请更生,因为不必担心还在缴房贷的房子被银行拍卖,因此最后删除该规定。

金管会表示,原草案第五十五条虽被删除,不过为保障债务人更生期间的相关权益,因此依该条立法意旨,增订“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五条之一,规定有自用住宅贷款的消费者,若依债清条例提出协商,迟延未缴期数不超过二个月,银行不得行使加速条款。

金管会官员解释,通常消费者办理自用住宅贷款,分期还款长达二、三十年,若未缴超过一个月,银行可随时取消分期还款的期限利益,要求消费者一次还清,或清算拍卖房子等抵押品,称为加速条款。

官员表示,未来依债清条例提出协商的消费者,若房贷还款有困难,至少可得到二个月喘息期,期间银行不得使用加速条款,但前提消费者必须同意仍依“原契约”按期还款,积欠的本息、违约金、利息等,于剩余年限分期平均摊还。

金管会表示,该规定仅适用自用住宅房贷,近年走红的房产投资客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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