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房屋产权又成焦点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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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维权事件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拆迁,而拆迁之所以成为焦点,则来源于中国的土地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关于“猎德村4户拆迁钉子户的判决”,又再次将土地的产权问题放大而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

猎德村属于广州的“城中村”,在广州的旧城改造中,该村的土地被规划成,新光快速路的北延线。因此,在“政府”主导下,该村成立的猎德公司,在2007年5月和7月两次,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通过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等四户不同意该补偿方案,并成为了拒绝搬迁的“钉子户”。

其实从市场原则上看,买卖必须得愿买愿卖才称之为买卖。而尽管四户及委托律师引用了《宪法》和新通过的《物权法》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条依据。但最后的判罚,还是因为土地非私人所有这一条,而将所有的一切全部推翻。最终二审判决,还是要四户居民配合拆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后,最终确认了三大观点:

房子在土地上应拆除
  首先,法院认为,本案涉讼宅基地属猎德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猎德公司为实现村民得到实惠、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改造区域环境面貌得到提升、历史人文景观得到保护的目的,经天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其收回涉讼的宅基地,用于实施旧村整体改造,合法有理。因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几名上诉人所建设的房子也应一并交给猎德公司,故猎德公司要去4人腾空房子、交付拆除合法有理。

  拆迁补偿按统一标准
  第二,补偿问题。猎德公司已经依法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是村民股东选举的股东代表经民主讨论后确定的,是在这次整体改造过程中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标准。猎德公司也已经明确表示,拆除房屋后会按该方案对4人给予补偿,猎德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4人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之一,该方案理所当然对其产生约束力。

  “钉子户”影响集体利益
  第三,这次旧村改造是惠及猎德村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具有富民优生的重大意义,猎德村整体改造计划涉及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公共利益。“钉子户”没有按照猎德公司通知的时间搬迁已经延缓了改造计划的实施,实际上对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影响。

  因此,在有详细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几人应迅速腾空涉讼宅基地并交付拆除。这也是4人服从大局,积极配合猎德公司早日完成改造的应有之责。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在此,笔者不想就该案的司法判决进行过多的评论。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大陆实在是多如牛毛一般,几乎所有的判罚差不多都是对被拆迁者不利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其罪魁祸首便是中国的土地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而致。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与土地所有制相对应,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也可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此决定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上,对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要严格管理,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案因为笔者所掌握的材料尚不能清楚地显示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首先转换成了国有土地,然后再依法征用。但是无论怎么样,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国大陆的所有土地都不属于私人。无论哪块地,只要政府想动都会有非常合法的途径可以轻易取得却是不争的事实。而同样是这个法律,对征用的补偿却没有非常明确,并可以直接量化的标准。这其实就是中国现行法律的通病。
从法理的角度说,法律是责任加义务。不管什么方面的法律,都要做到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否则何谈法制呢?而中国的法律很多是只规定百姓不准如何如何,却很少规定政府不可以如何如何。法条上可以明确的写上,公民犯了某项罪名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却从来不写,如果政府出了错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甚至很少写出公民有权做些什么,仅有的一点点权利还被长期践踏(比如公民的游行、结社、言论的自由等等)。其实这才是中国法律和司法不公的一个根本原因。不合理的东西无论怎么强制,执行起来就会有很多问题。

其实,这一案例也可以说是《物权法》实施以来广州的第一案。这一判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给《物权法》和指定法律的中共高官们一记响亮的耳光。让普天下的人都看清了所谓“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真实谎言”。这很像阿凡提和那个地主间的一个故事,本来地主有座两层的楼房。阿凡提出了高价买了一楼,地主继续住二楼。到了晚上,地主正在跟老婆庆幸一楼卖了个好价钱的时候,突然楼下传来了拆迁的声音。地主出面制止的时候,阿凡提说了,我只是拆我的一楼,你睡你的觉,我绝对不动你家的一砖一瓦。结果是地主出了更高的价买回了一楼才算了事。通过这个故事大家可能就都会清楚了,只要《土地管理法》一天不修改,《宪法》中相关的条文一天不修改,《物权法》就是一个摆设,连不动产都保护不了,难道有谁还需要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大米或者西瓜吗?只要现行的法律不变,任何人的房子都永远是“空中楼阁”。要么你比拆你的人更有钱有势,要么你就要随时面临迁徙。

法制国家也一样有房屋买卖和土地转让,但是绝对没有血雨腥风。著名的英格兰足球明星欧文是个有钱人,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人。他的亲情观念比我们中国人还要强,他出钱买下了整个一条街,以便让七大姑八大姨的亲属们都住在一起。他并不能采用游说或者贿赂政府的方式,再由政府实施强制力来帮助他实现愿望。因为英国的房产从地面到屋顶完全都是私人的财产,什么级别的政府如果想动,都要按市场法则才可以实现。欧文的做法是这样的,他首先是靠自己亲和的知名度,先从感情角度说服原住民愿意把房子拿出来卖,然后还要拿出足够的钱让原住民满意。如果中国也是这样的私产法律保障基础,很多的拆迁问题就不会引发群体抗争事件。所以,解决中国的拆迁问题,只能是公民收回土地所有权。这样,中国就会减少很多破坏环保、浪费资源甚至搀杂腐败的拆迁,减少了社会财富的无效浪费。而剩下合理的拆迁,也会因物权关系明确而减少不必要的悲剧。

中国现在的房子和土地越来越值钱。都说中国人很实际也很精明,但是这样一个理性的民族,为什么会为了一个根本没有任何保障的“海市蜃楼”般的房产而如此执迷呢?是中国人的人性或者说社会道德出现了问题,也是中国人的思想出了问题。很多精英阶层是能看懂这个问题的,但是他们为了利益出卖良心,跟执政者一起分割社会财富。还有一些明白人也看出了问题,但是他们不想为了真理挺身而出,而是选择了趁火打劫。更多的无知的人们,他们是看不出问题的本质的,只能随着社会的潮流被动的跟风。他们善良的相信人间自有公理,善良的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其实,整套中国法律就是一个最大的欺骗。它很庞大也很复杂,甚至很多专业人士也不能完全熟练掌握。它还很矛盾很模糊,同样一件事情可以用不同的法条得出不同的判罚,但是选择哪一条的权利却不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它还是不确定和出乎意料的,这虽然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但是却有利于统治者以法律的名义统治社会。他们可以随时根据“形势”用新法替换旧法,他们也可以根据“结果”来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任意的解释。而民众除了服从没有其他的选择。在这样的规则下能够赢的人只能是有权力的人。所以,如果不想让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如果不想大家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房屋顷刻间成为别人的掌中之物,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团结地站起来,大家共同发出一个声音“还我土地所有权”。只有要回了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一切才会有个法律或者道义上的基础,也只有大家同时站起来,才会引起当局者的重视,才有可能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力,这也许是成本最低也最能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了。只有到了那个时候,我们才能真正地拥有自己幸福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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