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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噪音无法改善可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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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二日电)立法院卫环及劳工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明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大众捷运系统、民用机场、民用塔台所辖军民合用机场产生的噪音若超过标准,应订定噪音改善计划;无法改善者,得订定并执行补助计划,不过,补助是用在改善噪音防制设施并以一次为限。

立法院卫环及劳工委员会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蔡正元等人提案的“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

初审通过草案条文规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大众捷运系统等陆上运输系统,以及民用机场、民用塔台所辖军民合用机场产生的噪音,如果超过管制标准,其营运或管理机关应订改善计划;若无法改善,得订定补助计划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并据以执行,但补助计划必须用在改善噪音防制设施且以一次为限。

先前桃园中正机场周边管制区住户曾发生“假申装冷气、减震设备,真诈领补助”弊端,“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未来若能三读过关,将可为居民请领补助、自行改善噪音防制设备,取得法源依据。

为了处理日益增加的机动车辆噪音案件,草案也规定,人民得向主管机关检举使用中的机动车辆噪音妨害安宁的情况,被检举的车辆经主管机关通知,应于指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验。

对于超过噪音管制标准者,主管机关是采取先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再处罚,草案也清楚明定所谓限期改善的期限是指,工厂(场)不得超过九十日,娱乐或营业场所不得超过三十日,营建工程不得超过四日,扩音设施不得超过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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