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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无薪休假 劳资应协商工资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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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守国高雄县三十日电)景气不佳,企业要求劳工无薪休假案例越来越多,高雄县政府劳工局吁请劳资双方事前协调休假、工资给付方式,共体时艰。

县府劳工局表示,最近接获劳工询问及申诉“公司要求劳工无薪休假”案件增多,归类一般企业常见的作法有几种类型,一、直接要求员工无薪休假,在家等待通知后上工。二、没有订单,要求员工以请休假或事假方式抵扣。三、要求员工放假,工资减半或仅发基本工资。四、要求本国籍劳工放假,要求外劳加班。劳工在不懂法令规定或申诉管道下,又碍于顾及饭碗而被迫签下同意书,造成权益损失求助无门。

县府劳工局表示,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对“无薪休假”的解释令税额,事业单位停工期间的工资如何发给,应视停工原因依具体个案认定。停工原因如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而非归责于劳工时,停工期间的工资应依原劳动契约的约定给付工资,不应低于基本工资。

工资及工作时间属劳动契约的一部分,订定或变更得任劳资双方在不违反法令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劳资双方如协议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到低于法令正常工作时间,即使月内领取的工资不足月基本工资,仍属适法。

县府劳工局呼吁,若公司为因应订单减少采取无薪休假、轮休减薪或用特别休假、事假抵扣等方式,应事前与劳工协商共谋解决方式。若劳资双方协商不成或劳工觉得权益受损,得依法向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劳资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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