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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跳楼自杀房屋 要求解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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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市陈姓市民获悉所购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案,认为凶宅不吉利,要求解除买卖契约退款,高雄地院调查前屋主未尽告知义务有过失,判决陈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约。

陈姓原告指出,九十五年9月廿8日,他透过房屋中介公司,以四百卅八万元向郑姓等两名被告,购买市区一栋大楼的十二楼房屋,并已依约付讫买卖屋款,如期完成交屋手续后不到一年,经向警方确认,始知该屋曾发生自杀事件。

又说,被告等人明知家人跳楼死亡,竟在委托中介出售之不动产标的现况说明书“系争房屋是否曾发生自杀、凶杀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之询问事项答复栏中勾选“无”,蓄意隐瞒上情,因而认为有重大瑕疵,依合约规定要求对方解约退款。

屋主:死于车道 不算凶宅

郑姓被告两人则说,家人不慎失足坠楼身故,而非跳楼自杀,且死于车道上,不是在屋内,与一般所谓“凶宅”是指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且死于屋内,有极大不同,不能认定为“凶宅”,否则即有违市场交易之公平性和安定性。

承办法官调查,据买卖契约书约定,被告保证该建物绝无发生凶杀致死、自杀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事,如有违反此项保证,愿无条件同意原告解除契约,并赔偿其损失。被告等隐瞒家人跳楼自杀身亡,显然已违背买卖契约,原告在获悉内情后一个月,提出解除契约要求,于法有据,判决被告应退还四百多万元屋款。

据了解,为免买到凶宅,民众可向左邻右舍多打听及上凶宅网了解屋况,最好跑一趟辖区警政单位查询,确保自身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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