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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拟检讨 重大暴力犯才须上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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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林庆川/台北报导〕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昨天召开记者会表示,有必要检讨修改“高检署暨所属检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点”,修改方向考虑朝对被告分类,未来可能仅重大暴力犯罪、重大刑案及可能危害法警生命和解送安全者,才会使用手铐等戒具。

黄世铭指出,未来修正法警使用戒具要点后,检察官将有弹性使用的范围和空间;他强调依现行法令,检方在逮捕时及收押后要求法警使用戒具,适法性并无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二八条第四款规定,声押前可逮捕被告,被告遭检察官逮捕时,检方就可对被告实施强制处分。

法务部表示,使用手铐等戒具,是检察官实施强制处分的一种,检察官可以引用刑诉法第二二八条第四款,及法警使用戒具要点作为法源依据,但未来使用戒具对象,可进行分类处理。

现“高检署暨所属检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检察官声请法院裁定许可羁押的人犯,及第三款规定经通缉、拘提或逮捕的人犯等情形,应以手铐戒护。

法界:依常理无须铐扁

不过,条文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法警使用戒具应注意对人犯身体和名誉的维护,同条第三款后段规定,对依法使用戒具的人犯,认为无施用必要时,应即解除。

法界人士认为,从上述第九条相关规定来看,如为维护前总统基本尊严,且前总统在维安特勤戒护下,也不可能逃跑或伤害法警情形下,其实检方派法警押解扁时,没必要非替扁上手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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