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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二% 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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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毅璋、梁世煌/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日三读通过“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二%,将由主管机关于九10日内接管的退场机制;也规定银行可公布呆账逾五千万元以上,或贷放后半年内发生逾期累计转销呆账者金额达三千万元以上的客户资料,藉以维持银行的稳健经营,降低政府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代价。

银行将可公布呆账大户名单

金管会银行局表示,根据上半年财报显示,目前本国银行的资本适足率都在法定下限八%以上,因此现阶段并没有银行会在新修银行法公布后被要求退场。

修正案将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的“银行资本适足率”(BIS )分为资本“适足”、“不足”、“显着不足”与“严重不足”四个等级,以作为监理衡量与是否退出市场机制的标准。其中,资本“严重不足”是指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二%,或银行净值占资产总额比率低于二%者。

修正条文也同时增列对于银行资本堪虑者,主管机关将可对银行业务、人事与资产采行各项限制措施。如银行资本等级为“不足”者,将限期提出资本重建或财务业务改善计划;等级为“显着不足”者,可再加上解除负责人职务、限制转投资或限期裁撤分支机构或部门、处置特定资产、降低负责人报酬与派人监管等措施。

目前资本适足率都在八%以上

至于银行资本等级被列入“严重不足”者,除了主管机关应于宣告后九10日内派员接管外,其银行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均由接管人行使,最重可将其全部业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让与全部营业经营及资产负债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

立委罗淑蕾指出,像早期的中兴、中华与庆丰银行都有资本不足的问题,相关负责人经营不善或掏空银行后,仍可掌握银行股权,二度掏空银行,此次修订资本适足率的规定就是要避免重蹈覆辙。

另外,修正条文也增列“呆账大户条款”,对于客户逾期债权已转销呆账、累计金额逾五千万元,或贷放后半年内发生逾期累计转销呆账者金额达三千万元以上,以及检察官提起公诉,有关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项资料的案件,银行可排除保密义务,公开呆账客户资料。

条文亦规定,为强化股东管理,同一人持有银行股份超过五%时,须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如欲持股超过十%、二十五%或五十%,也须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删除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家银行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十五%的规定。

此次银行法修正草案特别在第四十八条中针对呆账大户加入了解密条款,银行局官员指出,只要累积呆账达五千万元、或是贷款半年内出现缴款逾期,进而使得呆账累积达三千万元者,银行将可以排除对这类呆账大户的保密义务。

不过,银行局官员也表示,上述条款并不强迫银行必须主动公布这些呆账大户,针对外界的查询银行也未必会告知相关资料,因此,外界希望透过这次修法让这些呆账大户全数曝光的期待,将来未必能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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