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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2%须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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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银行法,规定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2%,在限期内未改善者须退场,由主管机关派人接管;条文也规定银行可公布呆账逾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的客户资料。

在经营不善银行退场机制上,三读通过条文将银行依资本适足率 (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区分为资本适足、资本不足、资本显着不足及资本严重不足四类。其中,资本严重不足是指银行资本适足率低于2%或银行净值占资产总额比率低于2%者。

银行资本等级经列入严重不足者,主管机关应自列入90天内派员接管;银行经主管机关派员接管者,银行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均由接管人行使。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客户逾期债权已转销呆账、累计金额逾5000万元,或贷放后半年内发生逾期累计转销呆账者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以及检察官提起公诉之案件,与其有关的逾期放款或催收款项资料,银行可排除保密义务,公开呆账客户资料。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定,同一人持有银行股份超过5%时,须先向主管机关申报,如欲持股超过10%、25%或50%者,须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并删除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同一银行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的规定。

财政委员会委员、国民党籍立委罗淑蕾指出,早期包括中兴、庆丰、中华银行都有资本不足问题,相关负责人经营不善或掏空银行后,仍可掌握银行股权,二度掏空银行,银行法修订资本适足率的规定就是要规范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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