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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 强化解约履约保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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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8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已讨论通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近期公告,主要是强化解约与履约保证权益。

消保会指出,健身中心业者招募会员时,常以未来作为履约期间,而先与消费者订约,例如2008年4月间签约付款,而履约期间自2009年起至2012年止;又或者消费者签约缴费7天后请求解除契约,健身中心业者却以逾7天为由拒绝。

消保会表示,上述消费争议,已于应记载事项第5点修正草案中增订;所签契约始期尚未届至者,消费者于缴纳入会费后,得请求解约,并请求全额退还已缴费用。

消保会并说,企业经营者以赠送会员会籍期限为内容而签订契约者,应将此期限合并纳入契约范围,以符合消费者的认知,亦有利于消费者终止契约时,企业经营者退还费用的计算,可免消费纠纷产生。

再者,现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9点规定,契约期间逾1年、且预收金额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企业经营者应就超过金额部分提供履约保证;只是实况里,此规定对于消费者帮助不大,多数消费金额都未超过5万元。

又对于按月付款的人,虽有预收实情,但是基于收款时间点及履约时间点较为紧接的例子,风险性较低,得免履约保证。

上述2种情况;消保会说,这次修正草案修正为:“企业经营者应就收取金额(含会籍费用、预收之使用费及其他一切收取之费用)50%额度,提供履约保证。但于契约期间内按月收款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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