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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控法修正三读通过 正大光明扩张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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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为了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股东的监督管理,台湾立法院院会30日三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所谓“辜二少条款”,规定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超过5%者,应向金管会申报。将可有效防止股东以迂回间接方式持股敌意并购,遵循法规,正大光明地扩张事业版图。

金控法三读通过后,未来金控大股东或大股东的关系人持有股份超过5%,应向金管会申报,若不申报,将不具表决权。

新修正的条文,不但扩大“同一关系人”范围,并且明确定义“人头户”,第三人如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持有股权,不管用什么方法,例如委托、协议或契约等,都算“同一关系人”,两者持股要合并计算,超过5%就要申报。

三读后的法案也规定,金控子公司之间进行共同行销,营业、业务人员及服务项目应使客户易于辨别。共同使用客户资料时,除了个人基本资料外,所有的往来交易资料,都应该经过客户书面同意;客户通知不得继续共同使用其个人基本资料、往来交易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时,应立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控业者表示,这项修法立意良善,以后金融整并过程也将遵守这项法律,正大光明地扩张事业版图。金控业者以后就不会“偷偷摸摸”地恶意收购其他同业,也让有计划扩张金融版图的业者能够依法达到拓展事业目的。

因此,被外界解读为“辜二少条款”,让金鼎证券有了着力点,张庆隆表示,有此法源依据,希望主管机关能尽快执法,要求开发金控限期出脱持有的48%股权。

张庆隆强调,金控业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而从事的投资及购并都属非法,除了需严加控管外,应溯及既往,依法要求非法资金退出,否则等到金控业发生问题,最后要大众承担,非常不公平。

张庆隆呼吁主管机关应要求开发金控针对持有金鼎证48%股权的过程及资金来源交代清楚,不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公权力再不伸张,企业很难生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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