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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 集游改强制报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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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黄维助/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翻修幅度可说是集游法施行廿年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正草案废除现行的许可制,改采强制报备制,但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仍保有禁止、限制或强制变更集会游行路线、场所或时间之权。在保障言论自由的考量下,草案删除有关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现行规定。

活动5日前需提出报备

有关室外的集会、游行申请,现行规定要在6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草案则废除许可制,改为强制报备制,明定室外的集会、游行,应于举行5日前,由负责人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备书”。若未报备或报备不实,处负责人、负责人之代理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锾。

但因不可预见之重大紧急事故,且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者,不受5日前报备期间的限制。

不过,草案另规定,在集会、游行举行前,若有“足认为有立即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显事实”、“足认为有立即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明显事实”、“二个以上经报备之集会、游行,其时间、场所、路线有竞合或相邻之情形”等情事之一,主管机关得予禁止或于必要范围内限制或变更其路线、场所或时间。

至于禁制区的存废,草案废除现行有关总统府、军事设施等重要机关设施禁制区的规定,改为授权内政部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告集游活动与这些机关设施的“安全距离”,等于以安全区取代禁制区。

主管机关仍有禁止权限

草案另增订,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划设“管制线”,限制人、车活动,逾越管制线者,主管机关得予强制排除、驱离。对于集会、游行违反安全区的规定、以暴力方式举行或壅塞交通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在罚则部分,草案删除现行集游法中的行政刑罚规定,回归普通刑法,对于违反集游法相关规定者,则处以行政罚锾;例如,已被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将处集会、游行负责人、负责人之代理人、主持人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且可按次连续处罚,至其解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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