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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 土地征收补偿应于2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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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5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652号解释,未来土地征收补偿应在2年之内完成,以避免主管机关迟未发给补偿费差额,造成原土地所有权人的损失。

全案源起于林姓土地所有权人在民国79年嘉义县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期间,认为补偿金额过低,要求提高补偿,却遭嘉义县政府否决;民国91年间,林姓地主以“需地机关未依期限使用土地”为由,申请照征收价格收回土地,此时嘉义县政府发现当时土地报价确实有误,经重新计算后公告补偿土地所有人。

但当时县府因筹措县内经费,迟至民国93年才通知林姓地主领取,林姓地主拒绝领取,提出确认土地关系的相关诉愿、行政诉讼都败诉,因而提出释宪。

当时大法官做出释字516号解释,指出征收补偿费发放,未在法定期间办理者,征收案从此失其效力。但林姓地主等声请人以释字第516号解释的法定期间未定出期限,继续向大法官声请补充解释,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652号解释,明确指出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今天司法院大法官第1332次会议做出释字652号解释,会议由司法院长赖英照担任主席,大法官谢在全、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林锡尧、池启明、李震山、蔡清游、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等人出席,会议中通过解释文与解释理由书。蔡清游、叶百修另提出部分协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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