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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土地徵收補償應於2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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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52號解釋,未來土地徵收補償應在2年之內完成,以避免主管機關遲未發給補償費差額,造成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全案源起於林姓土地所有權人在民國79年嘉義縣政府公告徵收土地期間,認為補償金額過低,要求提高補償,卻遭嘉義縣政府否決;民國91年間,林姓地主以「需地機關未依期限使用土地」為由,申請照徵收價格收回土地,此時嘉義縣政府發現當時土地報價確實有誤,經重新計算後公告補償土地所有人。

但當時縣府因籌措縣內經費,遲至民國93年才通知林姓地主領取,林姓地主拒絕領取,提出確認土地關係的相關訴願、行政訴訟都敗訴,因而提出釋憲。

當時大法官做出釋字516號解釋,指出徵收補償費發放,未在法定期間辦理者,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但林姓地主等聲請人以釋字第516號解釋的法定期間未定出期限,繼續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652號解釋,明確指出最長不得超過2年。

今天司法院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做出釋字652號解釋,會議由司法院長賴英照擔任主席,大法官謝在全、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等人出席,會議中通過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蔡清遊、葉百修另提出部份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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