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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遭追撞致死 寿险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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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江姓男子酒后骑机车遭后车追撞致死,江某家人向寿险公司求偿,寿险公司以江某酒驾拒绝理赔,一审判江家败诉;台南高分院以江某酒驾非死亡直接原因,而是外力造成死亡,改判寿险公司应赔100万元给江家定谳。

江某妻子在83年6月为丈夫投保三商美邦人寿公司意外身故残废保险,保额100万元,直到终身。

94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江某骑机车行经嘉义县新港乡菜公村159线公路7公里处南向车道,遭同向行驶的不详车辆从后追撞,江某人车倒地,经送医后伤重不治。

江妻表示,江家依保险契约向寿险公司求偿100万元保险金,但三商美邦却以江某是酒后骑机车发生车祸致死,血液酒精浓度为每公升156毫克,换算呼气酒测值为0.78,超过交通法令规定,拒绝理赔。一审判江妻败诉。

江妻不服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理指出,江某保约约定“被保险人直接因下列事故(如因麻醉、酗酒 )致死亡、残废或伤害,寿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寿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理赔,但二审合议庭法官认为,所谓“直接”是指保险事故直接发生原因,若是外力介入(从后追撞 )发生,纵有酗酒事由存在,并非江某因此致死的事由,一般人未喝酒骑机车也有被从后追撞的车辆撞死的可能。

法官强调,寿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江某是因酗酒直接致死的情事,因此撤销一审原判,改判江家人胜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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