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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遭追撞致死 壽險判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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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江姓男子酒後騎機車遭後車追撞致死,江某家人向壽險公司求償,壽險公司以江某酒駕拒絕理賠,一審判江家敗訴;台南高分院以江某酒駕非死亡直接原因,而是外力造成死亡,改判壽險公司應賠100萬元給江家定讞。

江某妻子在83年6月為丈夫投保三商美邦人壽公司意外身故殘廢保險,保額100萬元,直到終身。

94年2月20日凌晨2時許,江某騎機車行經嘉義縣新港鄉菜公村159線公路7公里處南向車道,遭同向行駛的不詳車輛從後追撞,江某人車倒地,經送醫後傷重不治。

江妻表示,江家依保險契約向壽險公司求償100萬元保險金,但三商美邦卻以江某是酒後騎機車發生車禍致死,血液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6毫克,換算呼氣酒測值為0.78,超過交通法令規定,拒絕理賠。一審判江妻敗訴。

江妻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指出,江某保約約定「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故(如因麻醉、酗酒 )致死亡、殘廢或傷害,壽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壽險公司以此理由拒絕理賠,但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所謂「直接」是指保險事故直接發生原因,若是外力介入(從後追撞 )發生,縱有酗酒事由存在,並非江某因此致死的事由,一般人未喝酒騎機車也有被從後追撞的車輛撞死的可能。

法官強調,壽險公司未能進一步舉證江某是因酗酒直接致死的情事,因此撤銷一審原判,改判江家人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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