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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大赦台商 违规投资2千万只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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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四日电)台湾总统陈水扁指示研议“大赦台商”,吸引台商回流。行政院会明天可望宣布具体措施,在不修法前提下,由经济部修正“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把现行违规投资金额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裁罚5万元的最低罚,大幅放宽为违规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均适用5万元最低罚。

陈水扁二月底表示,政府曾于1993、1997及2002年办理台商补登记,为鼓励台商回台投资,他已责成行政部门尽速研议,让更多台商能补办报备和登记的积极性宽免方案,让台商们“补报户口、重新出发”。

因此,行政院院会明天将听取经济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报告鼓励台商回台投资方案,可望宣布“大赦台商”具体措施及相关配套。

依据现行法令,除非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规定,违规西进台商无法完全免罚,必须依违规投资金额不同,被处以5万元至2500万元罚款。

行政院副院长邱义仁二月底邀集经济部长陈瑞隆、经建会主委何美玥、陆委会主委陈明通等相关部会首长开会研商;与会首长多认为,前三次大赦台商都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但修法时效非行政院能掌握,因此决定此次大赦将在不修法前提下,对台商从轻处罚。

经过半个月研商,行政部门初步确立大赦台商方向,在不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前提下,由经济部修改裁罚基准,让违规西进台商“轻罚”过关,不过,隶属“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不在大赦范围。

基于轻罚考量,台商违规投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者,可望一律处以最低罚款新台币5万元;违规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未达一亿美元者,处以新台币10万元罚款;违规投资超过一亿美元者,由主管机关依个案处理。

按照目前裁罚基准,适用新台币5万元最低罚款者,仅限于违规投资金额未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的台商;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者,分为数个级距,依不同比率计算罚款。

行政院轻罚台商政策规划方向,大幅减轻台商罚款负担,可能会附加台商需回台投资但书,至于回台投资金额下限,仍待召开行政院会后,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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