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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通:台商补办许可资料 不做查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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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温贵香台北五日电)台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大陆台商回台补办许可推动方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委陈明通表示,此次修正裁罚标准,采象征性轻罚,但禁止类投资项目不适用;至于台商关切的课税问题,陈明通说,补办许可相关资料不会做为查税之用。

陈明通指出,现在是改采轻罚,完全不罚要修法;未来也会积极修法让税免除掉。

总统陈水扁二月二十六日指出,为鼓励台商回台投资,已责成行政部门尽速研议,让更多台商能补办报备和登记的积极性宽免方案,让台商们“补报户口、重新出发”。由于修法缓不济急,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大陆台商回台补办许可推动方案”,修正裁罚标准,将尽速实施。

陈明通上午在行政院会记者会表示,中国大陆经营环境因劳动合同法、所得税法等改变而变得困难,行政院此次加大力度,希望台商回来。

他说,未经许可前往中国大陆投资台商,过去曾三次修法“大赦”,其实正确用语是“补办登记”;1993、1997、2002三次修法让补办登记者不罚,三次限期补办许可的总件数约两万八千九百二十五件,总金额约一百一十二点三亿美元。

陈明通表示,在补办期限外,若回台补正登记会受处罚,最高可罚新台币两千万元;常态化的补正作业是依据“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不限期间。据统计,2004年到2007年约补正一千九百四十二件,金额约七点七亿美元。

他说,为鼓励台商回台,这次修正裁罚标准,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在两千万美元以下者,象征性的处新台币五万元罚锾;两千万到一亿美元者,处新台币十万元罚锾;一亿美元以上者,以个案处理。但只适用“一般类”,“禁止类”不适用。

有关台商补办许可及资金汇回衍生的课税问题,陈明通说,相关部会将强化宣导,减少业者因补办许可,可能被查税、补税的疑虑;补办许可相关资料不会提供作为查税之用;财政部也将研拟课税相关问题说帖。

陈明通指出,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税法规定,已给予在中国大陆台商可以扣抵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缴纳税捐的优惠待遇 (中国大陆税率较台湾高),实务上,台商须补缴税款的个案极少。

另外,陈明通说,现行中国大陆投资上限比率百分之四十维持不变,但考量整体营运结果,以企业合并净值或个别净值较高者,计算大陆投资限额,这是“把分母放大”的弹性作法。

他表示,另为鼓励财务健全公司在台投资生根,允许对中国大陆投资已超限或濒临上限的企业,将其未来一年新增国内投资金额的百分四十,加计于中国大陆投资限额。例如未来一年,如果台商对台投资一百元,另有四十元可去中国大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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