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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长选举官司 黄俊英求偿名誉损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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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程启峰高雄六日电)高雄市长选举官司市长陈菊一审被判当选无效后,总统陈水扁及陈菊纷纷表达看法影射“贿选阵营赢了诉讼”,两人被黄俊英控告侵害名誉并分别求偿新台币一千万元与五百万元,高雄地方法院今天认为,被告是对可受公评的判决表达个人意见,判处黄俊英败诉且须负担诉讼费用。

高雄市长官司去年六月十五日一审判陈菊当选无效,陈菊当晚召开记者会指称“贿选阵营赢了诉讼”,陈总统随后也于六月十七日南下高雄市召开记者会说“贿选的人还有再重选一次的机会吗?”

黄俊英阵营认为,陈菊及陈水扁的发言认定黄俊英贿选,于去年六月二十日前往高雄地院自诉提起民誉损害赔偿诉讼,向陈菊及陈水扁各求偿五百万和一千万元,并要求两人在平面媒体刊登道歉启事。

黄俊英认为,陈菊记者会提及“我会认为买票阵营,走路工发走路工的阵营赢了这次的选举的这次官司”等语,诬指他贿选。

不过,合议庭认为,依陈菊召开记者会的时间及记者会录音光碟通篇译文内容看来,并比对当选无效诉讼判决内容,陈菊言论纯粹是就当选无效判决的不当及不妥处,表达个人见解及评论,属个人意见表达。

再则,高雄市市长选举是否公正、法院判决是否允当属可受公评之事,难以认定陈菊“不法”侵害原告名誉。况且依其当时引用资料并无损害原告的故意,该情节与妨害名誉的侵权行为要件不合,自无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陈总统去年六月十七日在高雄市记者会所发表的“法院用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理由,讲咱检举告发对手涉嫌贿选、买票、发走路工,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结果讲咱败诉”、“让涉嫌贿选、买票的阵营有再一次重选的机会”等语,也都属对选举诉讼判决结果表达认事用法不予赞同的个人意见评论。

其中“涉嫌贿选买票阵营”及“贿选发走路工的人”及“让贿选、买票的阵营有再一次重选的机会”等言论也是对可受公评之事作合理的评论,此外,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不法妨害原告名誉的意思,也无故意妨害原告名誉的情形,因此同样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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