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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买到凶宅? 退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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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买到凶宅能不能退?当事人必须负举证责任,证实确为凶宅及足以影响房价讯息。台北市陈姓男子到台中市花了1003万元买房子,整修后欲转售时,社区管委会委员指该宅之前有人烧炭自杀,陈某惊讶之余,请求解约及损害赔偿,被台中地院法官判决驳回。

买方要求返还价款

判决书指出,台北市陈某在2006年9月向吴某购买位于台中市健行路4间房子,总价及手续费1003万余元,经适当整修后,隔年6月间,准备将房舍委托中介业出售,社区主任委员却说,该房于2005年9月间有发生住户烧炭自杀情事,陈某夫妻惊讶之余,立即找原屋主理论,并要求解除契约、退费。

双方私下协调没有结果,陈某向法院提出告诉,找来张姓、吴姓两位证人,张某供称,他是社区住户,2005年9月确有看见救护车在该大楼楼下;吴姓证人告知有人烧炭自杀,当天他看到警察及不明男子进入大楼,且不久大楼外就有救护车来,经询问在场人士(疑似殡葬人员 ),告知3楼有发生事情,且已死亡等。

法官查无自杀情事

法官认为这是证人所目击的事实经过,原则上证言可采,但此就能证明有人烧炭自杀身亡吗?经法官向台中地检署调阅当年9月19日前后各1周相验记录簿,发现没有相关记载,甚至调阅当天3件相验案卷证,也都不是在被告房舍发生。

法官再向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征询相关时间内,有人自杀送院纪录,院方都回函说没有。再向台中市立殡仪馆函询,也是同样的答案。法官更两度向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询,都没有该房舍有非自然死亡的事件纪录。

邻居证词漏洞百出

法官认为查询该房舍均无非自然死亡纪录,审酌两证人证词,就可看出漏洞百出,说得好像煞有介事,其实完全不然,且吴姓原屋主还曾与证人有嫌隙,其证词显不可采。陈某请求返回价金及赔偿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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