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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营会计法修法版本 除罪未含国务机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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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二日电)绿营提出首长特别费、国务机要费除罪化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引发讨论,蓝营版本今天也出炉,但未列入机要费、机密费,除罪期限暂定为2007年一月一日前。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表示,党版仅是对民进党团版本提出意见表达,在仍未获得党内共识前,不同意迳付二读。

民进党团九日提案增订会计法第九十九条之一,明订将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完成核销相关费用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除罪,并予以法制化,希望于五月二十日前三读,被视为替总统陈水扁所涉国务机要费解套。

林益世中午受访时说,党版已送议事处,但因为智库认为草案不够周延,仍有意见,因此,草案虽然已送出去,但未来将以修正动议方式增减文字。

林益世指出,国民党团版本不同意将国务机要费列入特别费范围,与民进党团版本相比,删除“机要费、机密费”适用本法。另外,民进党团版本希望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为除罪期限,国民党团版本则将除罪期限定为2007年一月一日前。

他说,有关除罪期限,虽然草案上是2007年一月一日前,但智库认为应以行政院公布特别费全部须用收据或发票核销的那一天,作为除罪期限。

林益世表示,上午已向立法院长王金平报告此案,王金平也认为国民党团应提出党版,与民进党团版本并案处理,并应经充分讨论。

林益世指出,虽然党版内容还会有变,但基于对民进党团版本提出意见表达,党团还是先提初步草案。

至于是否有可能在十六日院会迳付二读,林益世表示,会计法修法必须在国民党内形成共识,只要党内没有共识,党团绝对不同意迳付二读。因此,他说,在国民党团认为没有理由阻挡此案的情况下,最可能的结果就是交付委员会审查。

国民党团版本增订会计法第九十九条之一条文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构)依法编列之特别费、办公费、研究费、民意代表助理费、出国考察费、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费、村(里)长事务补助费、及其他相类似经费之使用范围、报支、核销、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处理,中央主计机关订定明确作业规定,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同条草案第三项明订,于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前,已持用任何单据或其他凭证办理第一项费用之报支、核销及有关会计程序之各该机关(构)长官或其授权代签人等及其他相关之人员,均不得再行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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